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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海难事故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航

发布时间:2016-07-22 15:34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行政强制类

46902600 HY-QZ-0003

渔船海难事故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航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一条: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属于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理海难事故的费用,依法应当由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及时缴清;未缴清或者未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开航。

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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