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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解应报废的渔船

发布时间:2016-07-22 15:39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行政强制类

46902600 HY-QZ-0007

强制拆解应报废的渔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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