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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

发布时间:2016-07-22 15:51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征收类

46902600 HY-ZS-0003

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2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权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排污者应当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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