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对倾倒废弃物记录的报告或备案

发布时间:2016-07-22 16:32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其他类

46902600 HY-QT-0011

对倾倒废弃物记录的报告或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2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向海域倾倒废弃物的,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倾倒许可证,在指定的倾倒区内,按照许可的倾倒数量倾倒,将倾倒废弃物的详细记录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