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审计监督权

发布时间:2016-07-14 17:26
 

职责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1

46902600 SJ-JC-0001

审计监督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第十九条  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

 

1

SJ-JC-0001

审计监督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第二十条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第二十一条  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第二十二条  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包括:(一)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位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五)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县审计局

 

1

46902600 SJ-JC-0001

审计监督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4、《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2010年11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下列公众资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绩效,进行审计监督:(一)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等社会保障基金;(二)救灾、救济、抚恤等社会救济救助资金;(三)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资金、城市拆迁补偿资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四)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及其他社会公益性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公众资金。
15、《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2010年11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审计机关对地方国有农垦、农场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农场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16、《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2010年11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农业、扶贫等专项资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7、《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2010年11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自然、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的出让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18、《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2010年11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第四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污染防治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19、《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2010年11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第四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与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源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战略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