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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理的权力

发布时间:2016-07-18 15:09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 SJ-QT-0006

审计处理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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