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要求被审计单位配合,提请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权力

发布时间:2016-07-18 14:57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 SJ-QT-0003

要求被审计单位配合,提请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1年1月审计署令第8号)第九十六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行使职权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予以协助和配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1年1月审计署令第8号)第一百一十八条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线索,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应对措施:(一)增派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人员;(二)避免让有关单位和人员事先知晓检查的时间、事项、范围和方式;(三)扩大检查范围,使其能够覆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领域;(四)获取必要的外部证据;(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六)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和配合;(七)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八)其他必要的应对措施。

县审计局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