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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纠正、提请处理的权力

发布时间:2016-07-18 15:08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 SJ-QT-0005

建议纠正、提请处理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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