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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资料的权力

发布时间:2016-07-18 14:42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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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子项

 

 

 

46902600 SJ-QT-0001

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资料的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2、《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2010年11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自下列文件获得批准或者制定之日起20日内报送本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调整的预算;(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决算;(四)本级财政季度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2010年11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应当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和第三款“本省区域内的各级国家税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工作,并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向同级审计机关提供共享税的征收管理情况和有关说明材料。”
 4、《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2010年11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划、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开工批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在文件制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审计机关。”

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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