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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包括在储存设施的)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16-08-01 11:34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AJ-XK-0002

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包括在储存设施的)许可证核发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1.【法律】《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14年12月1日)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2012年9月1日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3.【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昌江黎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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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包括在储存设施的)审核许可办事指南

   一、 法定依据

  (一)【法律】《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14年12月1日)

  (二)【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2012年9月1日)

  (三)【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

   二、申办材料

  (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注册的单位;

  (二)除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或压缩气体)外的经营单位;

  (三)经营杀鼠剂的单位;

  (四)经营含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单位。

   三、申办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成品油经营单位需提供商务部门的批准建设文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四)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提供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或委托运输协议及被委托方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

  (六)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储存场所、设施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已经备案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九)附件:1、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办理程序

   申请 → 受理(窗口1个工作日)→审核(现场勘察2个工作日)(部门4个工作日) → 审批(局领导3个工作日)→窗口发件

   五、承诺时间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电话:(0898)26699056,18889720017

   地址:昌江县行政办公大楼一楼西侧3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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