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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16-08-01 11:46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AJ-XK-0003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2014年7月9日)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2006年1月11日)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3.【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2月1日)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昌江黎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

免费发放行政许可证,承诺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安监局烟花爆竹审核许可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2014年7月9日)

  (二)【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2006年1月11日)

  (三)【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2月1日)

  二、申请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2寸,各3张);

  (四)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安全管理制度(一式两份);

  (六)安全经营应急措施(一式两份);

  (七)安全经营承诺书(一式两份)。

  三、办理程序

  申请 → 受理(窗口1个工作日)→审核(现场勘察1个工作日)(部门1个工作日) → 审批(局领导2个工作日)→窗口发件

  四、承诺时间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联系方式

  电话:(0898)26699056,18889720017

  地址:昌江县行政办公大楼一楼西侧3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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