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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8-01 14:35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AJ-CF-002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昌江黎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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