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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8-01 14:32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AJ-CF-0024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昌江黎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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