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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8-01 14:37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AJ-CF-0030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昌江黎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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