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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19 17:20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对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

    (三)工业和信息产业县重点项目建设监管

    (四)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

    (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监察

    (六)乳制品生产企业社会公告的监督检查

    (七)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监管

    (八)信息化工程审批监管

    (九)信息化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

    (十)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监管

    (十一)各级相关财政投资项目的初审和监管

    (十二)假冒专利行为的监督检查

    (十三)财政性科技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四)专利统计分析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五)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工业、信息产业、信息化科技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工业经济、信息化产业和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和扶持工业、信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工业、信息产业、信息化科技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组织编制全县工业、信息产业和科技产业的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和扶持工业、信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2

监测分析工业、信息产业运行态势,统计报告和预测、预警其运行情况;平衡调控全县工业经济运行中煤、电、油、运、气等生产要素。协调全县工业经济运行,跟踪监测重点企业生产。负责工业、信息产业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解决全县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重要物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所需的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

监测分析工业、信息产业运行态势,统计报告和预测、预警其运行情况。

平衡调控全县工业经济运行中煤、电、油、运、气等生产要素。

协调全县工业经济运行,跟踪监测重点企业、重点工业项目生产建设,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建设问题。

负责工业、信息产业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负责解决全县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重要物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所需的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

3

负责全县工业、信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信息化发展投资分析,提出全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负责全县工业(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和信息化项目审批工作。负责科技外事与合作的审定工作;

负责全县工业、信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信息化发展投资分析,提出全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

负责全县工业(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和信息化项目审批备案工作。

负责科技外事与合作的审定工作;

4

负责全县工业、信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信息化项目招商引资和协调服务工作。承担中央和省财政投资相关项目、省和县重点年度工业、信息产业、科技、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中小企业项目的综合管理,审核、上报和办理需经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科技投资项目。

负责全县工业、信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信息化项目招商引资和协调服务工作。

承担中央和省财政投资相关项目、省和县重点年度工业、信息产业、科技、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中小企业项目的综合管理,审核、上报和办理需经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科技投资项目。

5

组织拟定高技术产业实施计划,协调落实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推动全县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组织拟定高技术产业实施计划,协调落实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推动全县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6

负责指导、协调、促进全县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推动各项中小微企业政策的贯彻实施;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牵头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配合协调工业和信息产业相关行业发展和管理,指导规范相关公共服务平台机构工作,联系相关行业协会。

负责指导、协调、促进全县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

推动各项中小微企业政策的贯彻实施;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牵头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配合协调工业和信息产业相关行业发展和管理,指导规范相关公共服务平台机构工作,联系相关行业协会。

7

负责全县节能工作。组织拟定并协调实施全县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和促进清洁生产再生能源的规划、政策措施工作;牵头协调以节能减排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推动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系统工程、绿色照明和改造工程建设;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审查;负责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组织拟定并协调实施全县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和促进清洁生产再生能源的规划、政策措施工作;

牵头协调以节能减排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推动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系统工程、绿色照明和改造工程建设;

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审查;负责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牵头全县节能降耗综合协调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县工业领域节能工作;负责全县节能监察工作;

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8

组织协调全县原材料、消费品、信息产业、国防工业和重大装备制造业和重点工程有关重大专项实施工作,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引进、消化、创新和国产化。指导协调工业和信息产业配套体系建设,组织拟定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改善工业和信息产业投资环境。推进重点工业和信息产业链的构建,培育和促进本县工业和信息产业基地建设,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型工业发展;

组织协调全县原材料、消费品、信息产业、国防工业和重大装备制造业和重点工程有关重大专项实施工作,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引进、消化、创新和国产化。

指导协调工业和信息产业配套体系建设,组织拟定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改善工业和信息产业投资环境。推进重点工业和信息产业链的构建,培育和促进本县工业和信息产业基地建设,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型工业发展;

9

负责全县民爆器材行业及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省国防科技工业的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配合省推进军民结合产业、军工核心能力建设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重要事项的协调服务;指导全县盐业行业管理工作。

对全县民爆器材行业及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配合省国防科技工业的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配合省国防科技工业的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配合省推进军民结合产业、军工核心能力建设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重要事项的协调服务;

指导全县盐业行业管理工作。

10

负责全县信息化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协调指导经济社会领域的信息化应用;负责全县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和项目备案工作;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推进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统筹推动跨行业、跨部门信息化项目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协调推进信息化重点工程建设。

负责全县信息化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协调指导经济社会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动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负责全县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和项目备案工作;协调推进信息化重点工程建设。

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推进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统筹推动跨行业、跨部门信息化项目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

承担县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11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等信息化工程监督、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全县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体系;负责维护本县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信息化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负责对信息服务市场、信息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等信息化工程监督、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全县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体系;

负责维护本县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县重要信息系统与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

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信息化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负责对信息服务市场、信息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12

负责全县无线电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配合省工信厅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协调因特网域名、地址的分配与管理

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配合省工信厅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协调因特网域名、地址的分配与管理

13

负责全县产业园区的指导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业园区的政策落实;培育和促进本县工业和信息产业基地建设,指导和协调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承办上级和县政府交办的园区相关工作。

负责全县产业园区的指导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业园区的政策落实;培育和促进本县工业和信息产业基地建设,指导和协调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承办上级和县政府交办的园区相关工作。

14

负责组织实施并衔接好国家、省、县科技重大专项工作,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意见;组织协调全县产学研结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负责推动全县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工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

负责组织实施并衔接好国家、省、县科技重大专项工作,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意见;

组织协调全县产学研结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

负责推动全县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工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

15

负责全县科学技术普及和科技进步工作。负责各类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推荐和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负责推荐县级科普基地和示范基地认定的申报工作;组织引导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关键技术和成果示范。

负责各类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推荐和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负责推荐县级科普基地和示范基地认定的申报工作;组织引导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关键技术和成果示范。

16

指导、协调工业、信息产业和信息化、节能、知识产权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调处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指导、协调工业、信息产业和信息化、节能、知识产权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工作;组织开展节能、无线电等宣传工作。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调处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17

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企业管理方面的人员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有关工作。

组织、指导全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企业管理方面的人员培训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承担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有关工作。

18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

协同有关部门监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19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工作。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 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节能管理

县工信局

制定全县中长期及年度节能计划;牵头全县节能降耗综合协调工作,全县节能监督管理和资源循环利用有关工作;推广、应用、节能、技改资金管理和申报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县节能监察工作;负责全县绿色照明有关工作;负责全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工作;负责全县工业领域节能工作;负责民有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海南省节能评估审查管理办法》

县工信厅牵头负责我县节能目标完成及措施落实情况材料汇总,县住建厅负责提供我县建筑节能有关目标和政策落实情况、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我县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和措施落实情况、节约型示范公共机构创建情况,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对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民用建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县机关事务局

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指导、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休班等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

县交通局

加强交通运输管理,引导道路、水路等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率;推广节能环保汽车、摩托车、铁路、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报废更新制度。

2

电力设施保护

县工信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运行和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电力企业履行电力设施保护义务。

1.《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物价、国土、公安、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力建设和保护工作。《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底电缆建设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电力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电力企业和公民相结合的原则。《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力设备器材、电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2.《昌江县工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各相关单位“三定方案”。

案例一: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违章建筑施工处理。电力企业或公民向省工信厅或所在地工信部门举报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违章建筑施工,工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通知电力企业对违章作业停电。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划审批建设影响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电力法规定拆除违章建筑。案例二: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高干植物处理。公民向省工信厅或所在地工信部门举报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高杆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问题,工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力企业处理。之后电力企业应当通知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或者林业行政部门,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或者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协助电力企业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予以修剪、砍伐

县公安局

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电力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和电力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

县住建局

负责市政基础工程建设、维修以及房屋建设过程中的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各地防范和加强对未按规划审批建设影响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查处。

县林业局

负责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占用征收林地和采伐审批,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秆植物修剪、砍伐审批工作的管理;协助供电企业做好电力线路走廊保护范围内林业生产活动中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县交通局

负责公路、水路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中对电力设施的保护,依法配合或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用地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的活动行为的查处。

县环保局

负责对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行为的查处

县海洋渔业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底电缆建设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

3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县工信局

负责全县油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有关单位履行油气管道保护义务,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长效机制。

《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海南省油气输送管道隐患专项整治攻坚战方案》:省工信主管部门为全省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油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市县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油气管道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履行油气管道保护义务;负责指导、督促油气管道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长效机制。

案例一:油气管道深根植物占压处理。油气管道企业或公民向省工信厅或所在地工信部门举报油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存在深根植物占压问题,工信部门应当协调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或者林业行政部门按照油气管道保护法规定清除占压植物。案例二:油气管道保护范围内违章建筑占压处理。油气管道企业或公民向省工信厅或所在地工信部门举报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违章建筑施工,工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通知电力企业对违章作业停电。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划审批建设,占压油气管道的违章建筑物进行查处,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拆除违章建筑。

县发改委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解决重点项目规划、审批等涉及油气管道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县油气长输管道规划建设和油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履行油气管道保护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2.《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协调能源建设重大问题;参与审查、上报或核准相关能源建设项目,拟定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3.《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由项目建设地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建设地点跨市县或者需要全省统筹配置、总量控制、容易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县安监局

负责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城镇燃气油气管道除外)安全设施的设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许可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并作为油气管道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负责陆上油气田生产区域油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油气管道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2.《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各相关单位“三定方案”。3.《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海南省油气输送管道隐患专项整治攻坚战方案》

县公安局

依法监督检查油气管道企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和油气管道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促进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的落实;指导县消防大队对油气管道企业在场(站)内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农业局

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做好油气管道中心线两侧保护范围内农业生产活动中的油气管道保护工作。

县国土局

负责油气管道保护范围内违规用地和非法采矿(沙)行为的查处。

县环保局

负责对油气管道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督管理和油气管道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现场环境监测。

县住建局

负责督促指导各地防范和加强对未按规划审批建设影响和危及油气管道安全行为的查处。

县交通局

负责好公路、水路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中对油气管道的保护,依法配合或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县公路局

负责好公路、水路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中对油气管道的保护,依法配合或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县海洋渔业局

负责毗邻海域海上油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毗邻海域油气管道保护工作。

县水务局

负责城镇和农村水务设施建设等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中对油气管道的保护,配合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在制定防洪、泄洪方案时要兼顾油气管道的保护。

县林业局

负责油气管道建设中占用征收林地和采伐审批工作的管理;协助油气管道企业做好油气管道中心线两侧保护范围内林业生产活动中的油气管道保护工作

县质监局

负责油气管道建设工程、油气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监测,油气管道的安装监检、使用登记、定期检验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等质量安全监察工作。

4

信息化项目管理

县工信局

负责对全县信息化项目监督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审批,社会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备案。

《海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二条 建筑物内的信息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中,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和验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对所有电信、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方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 社会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除国家规定实行核准的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的信息化工程(以下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涉及信息安全和涉密系统的建设项目,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意见。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承担建筑物内的信息管线、配线设施或者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信息管道的建设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该项建设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案例一:某运营商计划在某地区新建网络机房,应先到县工信局进行备案后才能施工。

  案例二:某开发商建设小区没有按照要求配套信息管线,县住建局发现后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

县住建局

对开发商按标准配套建筑物内的信息管线、配线设施或者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信息管道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对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

  (三)工业和信息产业县重点项目建设监管

  (四)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

  (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监察

  (六)乳制品生产企业社会公告的监督检查

  (七)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监管

  (八)信息化工程审批监管

  (九)信息化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

  (十)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监管

  (十一)各级相关财政投资项目的初审和监管

  (十二)假冒专利行为的监督检查

  (十三)财政性科技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四)专利统计分析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五)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受委托部门行使审批职权的监督,制定以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受县工信局(下称委托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部门(下称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2)实施行政审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格条件;

  (4)是否按照规定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6)实施行政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

  (7)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审批的行为是否合法;

  (8)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9)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0)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1)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听取实施行政审批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

  (2)查阅有关文件材料,对行政审批案卷进行评查;

  (3)对实施行政审批的听证、招标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4)走访相关单位,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

  (5)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6)对受理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1)委托机关制定并印发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对象、内容、方式、安排、要求等事项;

  (2)受委托机关按照监督检查方案要求进行自查并准备好相关材料;

  (3)委托机关按照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的监督方式,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检查工作,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委托机关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应当报告整改情况;

  (5)委托机关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监督检查措施

  (1)明确监督检查职责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审批活动依法进行规范,处理有关行政审批的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

  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审批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处理有关的投诉、举报。

  (2)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受委托机关对应当举行听证的委托事项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书面决定、听证笔录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送委托机关备案。

  受委托机关应当结合本制度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建立自检制度,对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情况进行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委托机关。

  受委托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统计制度要求,对委托事项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和适时评价,并向委托机关报告。

  (3)提出监督检查意见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6.监督检查处理

  (1)委托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责令受委托机关自行撤销。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2)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3)因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4)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或者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①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③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④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⑤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⑥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二)对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以下统称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结合工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2.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方式

  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形式。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对下列场所和事项依法需要实地检查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1)需要实地检查的生产经营场所;

  (2)需要抽样检查、检测的产品、设备、设施等;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地检查的其他场所和事项。

  4.监督检查程序

  对被许可人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海南省行政执法证》,并交付实地检查通知书。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测的,其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将结果反馈给被许可人,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被许可人对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复查。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许可人;需要由被许可人在记录上签字的,交由被许可人确认后签字。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网站等适当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对依法不予公开的记录应当说明理由。

  5.监督检查措施

  (1)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内部责任制度

  县工信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或不当行为。

  县工信局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察,负责处理有关投诉。

  县工信局依法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处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2)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或处理的责任人员。行政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登记,并及时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要求对受理登记查阅的,应当允许查阅。

  6.监督检查处理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3)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①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③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④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⑤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⑥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工业和信息产业县重点项目建设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昌江县工业和信息产业重点项目。

  2.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项目推进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实施周跟踪、月碰头、季简报工作制度。

  4.监督检查程序

  赴重点项目现场进行协调推进。

  5.监督检查措施

  每周与园区、企业进行沟通协调,按月梳理项目进展及存在问题,每季度印发工作简报,分析影响项目进

  度的主客观因素,提出工作建议。

  (四)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

  1.监督检查对象

  用能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

  (2)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产品及设备能效标准执行情况;

  (3)节能目标责任制等相关措施建立及落实情况;

  (4)能源计量、能源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5)开展能源审计、编制内部节能规划、落实节能措施和完成节能目标情况;

  (6)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7)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备案情况;

  (8)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节能监察采取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的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察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进入被监察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要求被监察单位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并进行查阅、复印或者抄录;

  (3)根据需要对被监察单位有关产品、设备、工艺流程进行检测以及拍照、摄像、录音;

  (4)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限期作出书面答复;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5.监督检查程序

  (1)采取书面监察,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监察通知要求如实报送书面和电子材料。

  (2)采取现场监察,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提前7日将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但办理案件和处理举报、投诉以及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3)现场监察应当由2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

  被监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现场监察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注明。

  (4)被监察单位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文件、样品等。不得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相关资料。

  (5)实施节能监察需检测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被监察单位进行节能检测。被监察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检测,并对检测结论承担责任。委托检测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检测费用。

  6.监督检查处理

      被监察单位有用能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不合理用能行为的,由节能监察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被监察单位限期整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予以处罚的除外;

  (2)有其他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建议被监察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3)被监察单位有用能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或者处理的,节能监察机构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或者处理。

  (4)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节能监察结束后15日内将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建议书送达被监察单位。

  (5)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被监察单位整改情况的核查。

  (6)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节能监察的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监察

  1.监督检查对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监督检查内容

  (1)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包括节能登记审查)或者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包括未能通过节能登记审查)的项目;

  (2)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3)在项目节能登记中弄虚作假,项目能源消耗量与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内容严重不符的;

  (4)项目在通过节能审查之日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5)由于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变化使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加20%及以上的。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进行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

      (2)进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等方式。

  5.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台帐;

  (5)实地勘察;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1)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2)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3)是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4)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5)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乳制品生产企业社会公告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乳制品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同时保证乳制品质量安全,促进乳制品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乳制品生产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对企业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进入乳制品工业的出资人必须具有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净资产不得低于拟建乳制品项目所需资本金的2倍,总资产不得低于拟建项目所需总投资的3倍,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连续3年盈利;省级或省级以上金融机构评定的贷款信用等级须达到AA级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遵纪守法。

      (2)新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200吨及以上,改(扩)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100吨及以上。

      (3)新建乳制品加工项目已有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产生鲜乳数量不低于加工能力的40%,改(扩)建项目不低于原有加工能力的75%。液态乳生产企业所用生鲜乳100%使用稳定可控奶源基地产的生鲜乳,配方粉生产企业所用原料50%以上为稳定可控奶源基地产的生鲜乳。

      (4)新建乳制品加工项目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并与周围已有乳制品加工企业距离在60公里以上。

      (5)企业能源消耗及水消耗应低于以下指标:

产品类别

标煤(吨/吨)

电(度/吨)

水(吨/吨)

巴氏杀菌乳

0.10

60

5.5

灭 菌 乳

0.10

110

5.5

酸 牛 乳

0.20

90

10.0

乳   粉

1.50

450

35.0

脱脂乳粉

1.80

800

70.0

炼    乳

0.60

200

10.0

  (6)新建或改(扩)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要整体布局合理,各功能区域划分明确。项目建设须执行《乳制品厂设计规范》(QB6006)、《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乳品设备安全卫生》(GB1207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及国家卫生、质检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乳制品加工企业生产须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执行质量保证体系工艺文件规定;所采用工艺先进、适用,能够保证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添加配料、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等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7)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必须配备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设施。

  (8)新建加工项目(企业)选址须在交通方便、有充足水源的地区;环境功能符合食品加工环境要求,周围3公里范围内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型污染源,没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等污染源;合理设置防护距离,有效防止废水、废气排放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的不良影响。

  3.监督检查方式

      (1)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符合《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规定的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并实行核准制,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经核准的新建或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投产前,须经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进行投产检查验收。投产前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

  (2)已建加工项目(企业)

  达到准入条件中关于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能耗及水耗、环境卫生与保护、安全和社会责任的要求,未达到的限期整改。

      (3)不定期地组织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已公告的企业进行实地督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对属地符合准入条件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实行社会公告,接受社会舆论监督。乳制品工业行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做好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监督和管理。

  (2)不定期督查由省工信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实地督查;形成督查报告。

  5.监督检查措施

  督查发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6.监督检查处理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撤销公告并协助省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依法注销其乳制品生产许可证。

  (1)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的。

  (七)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直各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贯彻落实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规划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规划备案和不定期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有关部门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备案;不定期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市、县人民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备案。市、县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2)县级有关部门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备案。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3)不定期检查。确定检查对象,成立检查组,通过自评自查、听取汇报、比对规划、观摩演示、专家质询等方式综合评估规划落实情况。

  6.监督检查处理

  通报县级有关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落实情况,并上报县政府。对落实信息化发展规划不好,不按照规划擅自建设信息化工程项目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八)信息化工程审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财政性资金(限县本级财政拨付)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的信息化工程。

  2.监督检查内容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2)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

  (3)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4)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5)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可研(概算)变更监管;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

  4.监督检查措施

  审核备案招标文件;检查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实施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对部分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5.监督检查程序

  (1)审核备案招标文件。按照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将招标文件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备案。

  (2)日常检查。确定项目名单,组织检查小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实地查验、调查取证等方式,检查项目进度是否按照计划推进,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合理,提出并反馈检查意见。

  (3)竣工验收。项目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项目审批部门成立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验资料、现场查看、专家质询等方式对竣工情况进行审查,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4)绩效评价。确定项目名单,成立专家团队,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验资料、现场查看、专家质询等方式,对抽查项目的项目管理、系统产出、应用成效等方面进行评价,并现场评分。

  6.监督检查处理

  (1)在招标文件备案中发现标书编制违法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提出修改意见,责令整改。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通报相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3)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在《验收意见书》中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4)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项目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信息化工程的重要依据。对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暂停其他项目的立项审批。

  (九)信息化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财政性资金(限县本级财政拨付)的信息化工程招标人、合同中标人。

  2.监督检查内容

  按规定选用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双方按签订合同的约定,履行双方权利和责任。

  3.监督检查方式

  审核备案,项目公告,专项检查,竣工验收。

  4.监督检查措施

  实施招标文件审核备案;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组织开展合同履约情况检查活动;竣工验收;接受投诉和举报。

  5.监督检查程序

  (1)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在招标前应当将招标文件送项目审批部门备案。招标文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编制的,应当及时改正,并重新保送备案。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3)组织开展合同履约情况检查活动,检查合同双方合同履约情况。

  (4)竣工验收。检查项目承建单位是否完成合同内容。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投诉举报展开调查,在招投标监管中如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责令招标人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对相应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2)对合同履约情况检查和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并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对责任方进行处罚。

  (十)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财政性资金(限县本级财政拨付)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的信息化工程。

  2.监督检查内容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关于信息化标准的落实情况。

  (2)项目实施过程中信息化标准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专家审核

  4.监督检查措施

  (1)可研评审;

  (2)标书审核备案;

  (3)项目验收。

  5.监督检查程序

  通过组织专家审核,检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照相关信息化标准进行编制;标书是否落实信息化标准;项目是否按照相关信息化标准实施。

  6.监督检查处理

  在可研评审、标书审核备案和项目验收中,对不落实信息化标准的不予通过。

  (十一)各级财政相关投资项目的初审和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申报单位、评审机构、评审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资金项目申报及审核情况:

  (1)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条件,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项目是否符合其他申报条件;

  (2)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备;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是否符合申报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项目备案、选址审查、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项目评审是否符合评审要求;评审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评审结果是否公平、公正、公开;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包括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监督,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核管理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

  (2)定期检查,一般一年至少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普查或抽查;

  (3)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5.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汇报;

  (4)查阅台帐;

  (5)实地勘察;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关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以下处理:

  (1)情节严重的,收回中央预算内或省级财政资金;

  (2)要求项目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3)对项目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4)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下年度申报资格;

      (5)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假冒专利行为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假冒专利行为的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相对人。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行为;

     (3)是否存在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4)是否存在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

     (5)是否存在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1)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2)专项督查:省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专项督查;

     (3)定期抽查:定期对我县的生产部门和流通领域进行抽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3)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4)向被检查对象反馈结果;

     (5)对检查结果较差的单位督促落实整改;

     (6)视情况安排复查。

  5.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县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年度计划性监督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产品抽检等方式,对专利市场实施监管。现场检查时,至少有两名专利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含有专利标记的产品进行登记,核查其法律状态。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的,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和采取改正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在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假冒专利行为行政执法后督察,发现逾期未履行或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行政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①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②逾期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③当事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财政性科技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加强已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已立项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

  2.监督检查内容

     (1)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经费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措施是否得力;自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科技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与项目实施无关的不合理支出;有无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等情况;

     (2)实施进展情况。实施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实际实施进度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关键技术研发进度是否按计划执行;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3)实施绩效情况。项目实施有无取得关键技术突破;有无获得重大标志性技术成果;新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人才队伍培养、经济效益提升等情况;成果的转化应用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影响和作用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对各类已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2)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专项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抽查检查。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自纠、组织进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中期检查。项目承担单位主动进行项目中期执行情况自查,将自查情况提交审核并提出中期检查意见。

      (3)项目结题验收。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决算,由省科技厅组织进行验收。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技术专家对项目实施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由验收专家组判定项目结题验收结果。

  5.监督检查措施

      加强科技计划项目事后监管,会同县财政局对各类已立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进行自查自纠,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国家、省、县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进行认真自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自行进行整改。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赴实地进行检查。实地检查可采取文本查阅、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考察、查阅会计资料和原始凭证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延伸检查相关单位,核查项目实施进展、管理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6.监督检查处理

      对项目实施存在问题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及时整改,不适宜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终止。对违反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行为的,依照其规定执行;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专利统计分析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专利申请、授权及应用方面的统计、分析工作的监督管理。为加强专利申请、授权及应用方面的统计、分析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统计分析程序,规范统计分析行为,提高统计分析水平,保证统计分析质量,促进统计分析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专利申请、授权及应用方面的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单位,项目法人。

  2.监督检查内容

    (1)统计及通报制度建立。统计分析工作的发布方式,发布内容以及专利通报的相关制度。

    (2)统计工作管理。检查专利申请、授权及应用方面的统计、分析工作的机构情况,单位资质、人员资质和工作基础,明确统计分析工作计划与流程。

    (3)计划下达与执行。根据工作计划与投资计划情况,制定统计分析工作方案,下达工作资金。

    (4)资金使用与管理。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项目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5)统计质量管理。按照专利申请、授权及应用方面的统计、分析工作管理办法检查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时整改,保证统计分析质量。

    (6)项目验收。阶段验收,检查已完成工作的质量,检查正在开展的工作情况、未完成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落实情况,相关费用落实情况,确保统计分析效果。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不定期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问题较突出的地方和单位。监督检查形式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直接开展检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组织开展统计分析项目质量专项检查。

    (2)开展在统计分析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3)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统计分析质量评估。

    (4)按照计划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和重点督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2)制定评议项目监督检查方案;

    (3)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4)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5)下发整改意见;

    (6)督促落实整改;

    (7)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6.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及国家、省有关统计方面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监督管理,鼓励更多企业运用标准化管理积极应对科技竞争态势,提高知识产权对企业经营发展的贡献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知识产权优势培育试点企业、示范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1)对遴选试点企业实施培育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规划目标落实、标准化管理推行、机构和人员管理、专利技术应用、风险管控与维权等情况。

    (2)对试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严格标准审核,资料是否真实、齐全,验收结果是否按时、合理,对发现的问题整改是否到位。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也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组织互查等方式实施监督。

     4.监督检查措施

    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查阅、调取有关材料;询问当事人或者相对人;组织实地调查、勘验等

      5.监督检查处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约或者弄虚作假行为事实清楚的,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责令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限期纠正。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按要求完成和自行纠正的,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省知识产权局按照要求(或约定)收回认定的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的资助,停止已经享受的配套政策。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节能监察业务咨询

节能监察业务咨询

昌江县节能监察队

26699123

2

能源审计业务咨询

能源审计业务咨询

昌江县节能监察队

26699123

3

节能技术推广

推广应用节能、循环经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设备

昌江县工信局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股

26698616

4

节能循环经济等业务咨询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审查、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万家企业节能行动、节能惠民工程、节能技术产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清洁生产等有关政策咨询

昌江县工信局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股

26698616

5

节能、清洁生产政策宣传

开展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等领域有关政策宣传。每年6月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组织好我省节能宣传周活动

昌江县工信局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股

26698616

6

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指导平台机构为初创小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昌江县工信局中小企业股

26698616

7

组织开展企业培训工作

通过平台机构以中小企业大讲堂或高级管理培训平台为载体,组织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

昌江县工信局中小企业股

26698616

8

推进海南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工程和小微企业提升工程

鼓励引导中小企业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大自主品牌培育力度,积极开发特色产品和服务,努力实现中小微型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昌江县工信局中小企业股

26698616

9

无线电管理法规宣传

开展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普及无线电管理法规知识,解答百姓关心的无线电管理方面的技术咨询

昌江县工信局信息股

26698616

10

无线电管理宣传月活动

每年9月,开展全国无线电管理宣传月活动

昌江县工信局信息股

26698616

11

“2.13”世界无线电日主题宣传

宣传无线电频谱作为通信载体,在促进教育发展、信息传播以及自然灾害中重大信息发布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昌江县工信局信息股

26698616

12

开展科学普及工作

开展科技活动月活动;开展科技进村入企、进社区、进校园活动,提升全民科普意识;开展科普宣传和科普统计工作。

昌江县工信局科技综合股

26698616

13

组织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在每年的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面向社会公众和我省企业,宣讲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公益服务活动,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等

昌江县工信局知识产权管理股

2669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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