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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证书变更、注销及暂停歇业许可初审

发布时间:2016-07-28 14:37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
SW-XK-0001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证书变更、注销及暂停歇业许可初审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初审

《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第十八条:受理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第二十条: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县商务局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许可初审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歇业初审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县商务局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初审流程图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许可初审 流程图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歇业初审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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