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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器流通行业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16-07-28 15:00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
SW-JC-0006

旧电器流通行业监督管理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3年第1号)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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