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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维修业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16-07-28 14:55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
SW-JC-0001

家电维修业监督管理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2年第7号)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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