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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业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16-07-28 14:58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
SW-JC-0004

美容美发业监督管理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 第三条 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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