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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业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16-07-28 14:58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
SW-JC-0005

家庭服务业监督管理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 年 第 11 号)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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