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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26 16:10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一)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查的监管

  (二)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管

  (三)宗教教职人员的监管

  (四)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 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本市县少数民族、宗教工作方针规划计划。

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贯彻执行国家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拟定有关民族宗教政策。

监督检查全县各民族宗教工作。

2

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协助宗教界人办理宗教团体,爱国爱教,对全县进行打击取缔。

对全县少数民族村街,和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排查化解矛盾,维护民族团结。

3

负责督促、指导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民 族宗教政策在本县的贯彻落实;监督办 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盛大事项和宗教方面的突出 事件,维稳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贯彻实施国家民族宗教政策。

管理和实施全县统计标准。

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维护宗教和谐的工作建议。

定期宣传培训,讲解民族宗教知识。

4

指导、监督、协调、管理全县宗教团体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事宜。

指导、推动宗教界反对邪教工作;对非宗教团体和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进行监督管理;研究民族宗教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

指导、协调、监督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依法实施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审核。

依法实施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依法实施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审核;牵头协调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

5

参与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参与解决少数民族教育问题。

负责调查研究黎族历史文化,了解民族地区生产、生活等情况。

负责对于民族成份的鉴定工作及承办民族成份证明和识别民族成份工作(含中招、高考、计划生育、公务员考试)

6

负责组织全县少数民族盛大文化活动,组织参加全省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指 导少数民族历史文化方面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

负责参加组织全省每年的黎族苗族“三月三”活动、少数民族文艺调演和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

负责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有关工作,参与民族文物保护有关工作组织

7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扶贫工作;负责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项目资金的管理。

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管理和扶贫有关工作。

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建议。

8

参与拟订本市县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等工作 。

负责民族工作的干部培训。

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

9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

负责本委的文件传递、档案管理工作、做好会议纪录、传达上级的反馈意见。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民族成份变更确认

县民宗委

负责初审意见

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1990〕字217号)

乡镇政府或
街道办事处

在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时,需要到乡政府或街道事处做意见。

2

考试民族成份证明

村民委员会或父(母)所在单位

核实考生与父母的关系。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成份的规定》(民委政)〔1990〕217号第一、二、三条 。

派出所

核实考生民族成份与父母关系属实。

民宗委

符合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学校就读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条件。

  目    录

  (一)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查的监管...............(1)

  (二)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管...........................(2)

  (三)宗教教职人员的监管..............................(3)

  (四)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和使用的监管.............(4)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查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团体所在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2、监督检查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所在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实施的管理措施合法、有效;日常监督检查措施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整改意见。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2、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及措施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方式,下发通知。

  2、实施监督检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3、整改落实。建立监督检查档案,督促整改落实,并视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26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石碌镇基督教述恩堂、昌化古庙、骏灵王庙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工作。

  2、日常监督检查措施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整改意见。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检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一般每月开展一次。

  2、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方式,下发通知。

  2、实施监督检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3、整改落实。建立监督检查档案,督促整改落实,并视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基督教教堂在做礼拜和寺庙开香火期间的事中监督。

  2、对宗教活动场所的防护设施、安全设施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26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宗教教职人员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宗教教职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宗教教职人员是否按有关规定认定备案;

  2、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否按有关规定备案;

  3、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情况;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和数据库;

  2、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管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严格审查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材料,按程序对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2、对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教务活动进行督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市民宗委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教职人员身份。

  2、已被解除、注销宗教教职身份的人员,以及不按照规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支持宗教活动或者进行其他宗教事务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依法给予处罚。

  四、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为加强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有效保障专款专用,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少数民族地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使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建设情况,招标公示,项目施工质量、进度、效果、信息公开符合相关政策等情况。

  2、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财务制度和内部工作机制建立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3、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拨付、审查和监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民宗委不定期抽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2、配合省民委、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或联合县财政局、审计局进行审计和督导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监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一般为每年一次。

  2、根据企业、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纪律要求和工作方式等,下发检查通知。

  2、实施监督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座谈、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3、整改落实。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提出整改目标和要求,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

开展民族知识和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为群众提供民族政策咨询解释,提高社会对民族知识和政策法规的知晓度。

县民宗委

0898-26698298

2

民族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开展“法律法规进机关”活动,不断增强民族宗教工作干部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开展“法律法规进民族村、社区”活动,促进民族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关系和谐;开展“法律法规进场所”活动,增强宗教团体服务信教群众的能力。围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法规政策宣传月等活动,积极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县民宗委

0898-26698298

3

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活动

按照上级民宗部门的部署,在全县宗教界开展宗教政策法规的学习普及活动,进一步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律基础和法制意识。

县民宗委

0898-2669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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