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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发布时间:2016-07-25 15:57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给付

46902600
NBNB-JF-000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待遇支付

 

《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对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暂行办法》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乡镇服务机构应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市县城乡居保机构核定的次月起发放基础养老金。

县农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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