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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医药费

发布时间:2016-07-25 10:12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给付

46902600
SB-JF-0004

离休干部医药费

 

1.《海南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法》(琼府办【20051号,200514日)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的审核、支付和医疗服务的管理。第十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诊疗项目原则上按《关于印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医疗服务收费按《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第十三条  离休干部的用药范围原则上按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琼人劳保【2001177号)。第十五条  医药费奖励制度。个人年度使用医药费在8000元(含门诊、住院)以内的、结余部分奖励给离休干部本人,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次年第一季度支付。

昌江黎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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