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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发布时间:2016-07-22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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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2600
SB-QT-0001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1028日)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办发〔200966 20091228日)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 20091231日) 第七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人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4.《海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琼人社发【2010293号)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内转移接续 (二)建立个人账户的,结清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后,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昌江黎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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