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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许可

发布时间:2016-07-22 11:32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46902600xm-XK-0003

动物诊疗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078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911日农业部令第19号)
     
第二章第四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
    
第二章五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二章六条: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二章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二章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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