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22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7月1日国务院令第153号)第15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3、《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38号)
第23、24条: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胚胎或其它遗传材料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其它种畜禽场、种畜站的许可证,由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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