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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2016-07-22 11:29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46902600xm-XK-0002

兽药经营许可

1 《兽药管理条例》(20041112004年国务院404号令发布)
   
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31农业部20103号令发布);
3
《海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10624日琼农字〔201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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