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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发布时间:2016-07-22 15:05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xm-cf-0020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1、《兽药管理条例》20041112004年国务院404号令发布)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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