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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执业兽医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发布时间:2016-07-22 14:54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xm-cf-0008

未经执业兽医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078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第82: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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