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出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发布时间:2016-07-22 15:01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xm-cf-0016

出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1 《兽药管理条例》(20041112004年国务院404号令发布)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畜牧兽医局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