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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发布时间:2016-07-22 16:27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NX-QZ-0003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县农业机械技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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