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9 16:55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YG-CF-0010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一、《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三、《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