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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烟草专卖生产和批发业企业为无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9 17:01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YG-CF-0013

对烟草专卖生产和批发业企业为无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一、《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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