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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19 17:16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检查

46902600YG-JC-0002

对生产经营活动
监督检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2007年3月7日
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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