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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发布时间:2016-07-20 11:07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46902600
GS-XK-0001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内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县工商局  
内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内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1 行政许可 46902600
GS-XK-0001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县工商局  
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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