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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为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查封、扣押

发布时间:2016-07-21 14:52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

  GT-QZ-0011

对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为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查封、扣押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出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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