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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的物品的查封、扣押

发布时间:2016-07-21 14:49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

  GT-QZ-0004

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的物品的查封、扣押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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