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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传销行为的相关证据、财物、经营场所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发布时间:2016-07-21 14:48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

  GT-QZ-0002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相关证据、财物、经营场所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六)、(七)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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