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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以及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发布时间:2016-07-21 14:49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

  GT-QZ-0005

对涉嫌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以及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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