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物品的查封、扣押

发布时间:2016-07-21 14:48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

  GT-QZ-0003

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物品的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工商局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