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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的查封、扣押, 以及对用于从事违法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的查封

发布时间:2016-07-21 14:55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

  GT-QZ-0016

对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的查封、扣押, 以及对用于从事违法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的查封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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