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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查封

发布时间:2016-07-21 14:54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

  GT-QZ-0014

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查封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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