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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21 14:58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检查

46902600

  GS-JC-0003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四)查询从事违法行为的代表机构的账户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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