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检查 |
46902600 GS-JC-0005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
县工商局 |
||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