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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21 15:00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检查

46902600

  GS-JC-0005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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