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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21 14:58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检查

46902600

  GS-JC-0002

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2.《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3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核准登记事项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组织章程、合同或者协议履行义务;(四)依照职责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五)依法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私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1年01月0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一)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集体企业进行监督和提供服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目标,为企业提供服务,并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三条第三款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发布) 第九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10.《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4号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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