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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布广告活动的监督审查

发布时间:2016-07-21 15:01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检查

46902600

  GS-JC-0008

对发布广告活动的监督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6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国家总局令第21号修正公布)第四条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5.《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5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6.《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和卫生部第26号决定修改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7.《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65号令发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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