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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

发布时间:2016-07-13 15:12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46902600-ZJ-XK-0001

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

1.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移动式压力容器,长输管道使用登记仍由省级质监部门审批。”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2.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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