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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维修许可

发布时间:2016-07-13 16:31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46902600-ZJ-XK-0003

(厂)内机动车辆维修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0项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3月11日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2009年1月24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厂)内机动车辆维修签发许可事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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