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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2016-07-13 16:00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2 行政许可 46902600-ZJ-XK-000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3月11日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2009年1月24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2010年11月23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省政府2014年5月下放)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2.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事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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