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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9 15:29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ZJ-CF-0283

对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2013年11月15日公布,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修订,自2014年04月0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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